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制单概述(1)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10-05-20

 第一节 单据的起源及作用
  众所周知,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指各种文件和凭证。然而,单据并非从来就有,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单据最初是由票据转化而来,而票据又是从现金转化而来,现金是货物(或商品)的价值代表。纵观 世界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从“易货贸易”到“现金交易”、“票据交易”、和“单据交易”的过程。也就是说,商人们从事商品买卖,起初用货物交换货物,后来就用金银等货币进行结算,但随着结算业务的增大,感觉携带大量现金货币交易极不方便,于是就尝试用“字据”(即后来的票据)来代替现金。这样,现金就被票据化了。而随着贸易量的进一步增大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 商业、航运、保险、金融四业分立,并相继出现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银行付款通知书等重要文件和凭证,从而使货物单据化,商品买卖已转化为“单据买卖”。因此,单据 其实是货物的化身,其相互关系可简单图示如下:货物 →←现金→←票据→←单据。
  自18世纪,单据化的概念被普遍接受,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凭单付款的结算方式已相当完善了。尤其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后,发挥了融资功能,与贸易结算相得益彰,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今国际贸易已离不开银行的国际结算,而信用证结算 方式乃是国际结算的三大支付方式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一种。因为它具有非现金结算 和凭单付款的特点。简言之,信用证结算 以单据为唯一凭以付款的依据,而不管其货物情况如何。正如《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第4条所指出的:“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由此可知单据的重要性非同小可。
  然而,单据究竟有什么作用呢?
  毋庸置疑,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至少具有如下作用:
  其一、履约证明。即单据具有证实出单人(或签发人)业已履行合约或满足信用证某项要求的作用。譬如,商业发票就是证明出口商(卖方)已将某种货物(或商品)按合约规定售与进口商(买方)。而产地证则是证明该种货物产于信用证规定的某一国家或地区。受益人证明就是证实出口商已按信用证某种要求去办(如在装运前电报通知买方有关装运情况)。从法律上讲,这些形形色色的单据就是书面证据。
  其二、代表货物。即单据具有“见单如见货”的效果,且谁持有物权单据,谁就拥有该单据名下的货物。譬如,提单(指海运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它表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收到某种货物并将其按托运人指示运往指定港口(或目的地)交与提单持有人(或抬头人)由其全权处置货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提单就是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