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审单的方法与处置拒付技巧
一、审单方法
⒈银行审单员在签收单据时,应根据公司联系单上标明的单据种类和份数逐一核对单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⒉审单员在审单前,应将各种单据按一定顺序排列整齐(可按汇票、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函抄、电抄、提单、保单之次序排列),以便于审核。
⒊审单时,应对照信用证有关单据条款要求,进一步检查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若有差异,需在联系单上批注,并及时联系公司查询处理(多退少补,名称不对要更正),以防错漏或误会。
⒋要全面细致地审阅信用证条款,看有哪些基本条款和特殊条款,有何异常之处,以便心中有数。
⒌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围绕发票、提单和保单这三大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对照信用证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它们相互之间内容是否严格一致,有无混淆不清或自相矛盾之处,并在联系单上相应批注,以防遗忘。
⒍要重点审核各单据的出单日期是否合理,货物名称、数量、唛头是否一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证明内容是否已加注,出单人签署是否规范,背书有无遗漏。
⒎对于审单中发现的“不符点”,应迅速提请公司更改,若有异议或无法改正者,可要求其提交“保留声明”或“出单保函”,以区分责任,避免扯皮。
⒏审核完毕且已相符的单据要准确计收议付费用,并按来证规定的偿付办法正确寄单索汇。
二、处置拒付技巧
⒈拒付的风险和原因
实务中,出口单据因“不符点”遭国外拒付的情况屡见不鲜,轻者使出口方劳神耗时,且承担额外的费用(如电报、电传费、“不符点”费),重则延误收汇、损失利息,甚至钱货两空。故不可等闲视之。拒付的原因:一是单据含有实质性不符点,且单到货未到,开证行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惯例提出拒付,留待进、出口商自行洽商解决;二是单据带有非实质性不符点,且开证行一时无法与申请人联系上,生怕轻易付款会引起申请人不满或抱怨,故试图寻找理由拒付,以拖延付款;三是货物的国际市场行情变化,价格下跌或销路不畅,若付款赎单,将出现亏损,故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拒付,借以达到削价或退货、转嫁风险之目的。
⒉银行(议付行)处置拒付技巧
单据寄出国外后遭到拒付是令人头痛的事,如何妥善处置拒付却是一个技巧性问题。鉴此,银行审单员处置拒付不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更要讲求方法和效率,或者说要有技巧,方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具体应针对如下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措施:
⑴有理拒付。这是指单据中确有无可争议之“不符点”(如迟装运、迟交单、透支或单据不全等)而遭拒付。这里的“不符点”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改“不符点”,二是不可改“不符点”。前者指在有效期内可更正的不符点,后者指根本无法改正的不符点。对于前者,可迅速通知公司更换单据,并在有效期内补寄;对于后者,则应告知公司尽快联系客户付款赎单。一般而言,这种不符点事先已由进出口商达成谅解协议,只要货物质量和销路好,都会较快获得付款。但万一市场行情变化,货物销路不佳,则申请人可能趁机提出削价或折扣。对此,应权衡利弊,可建议公司适当让步,尽早解决,以免因小失大,但也不可一味迁就,让对方“得寸进尺”。
⑵无理拒付。这是指进口方为达到拒付目的,无中生有,刻意挑剔单据。这主要是因货物行情变化,价格下跌,为减少损失,进口商串通开证行拒付单据。对此,应坚决果断并理直气壮地去电反驳,绝不可含糊其词、“授人以柄”,以免陷入被动或不利局面。
⑶不明拒付。这是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收到单据后,为拖延付款时间或解除付款责任,以某些“似有似无”或介于有理与无理之间的“不付点”为借口提出拒付理由。这主要是单到货未到,且开证行(或保兑行)一时无法与申请人或有关方面取得联系,担心付款后引起麻烦,故试图从单据中挑毛病,以拖延付款。对此,应谨慎从事,并采取“有理、有利和有节”的方法解决问题(所谓“有理”,就是以国际惯例为准则,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所谓“有利”,就是抓住有利条件和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击中要害,牢牢掌握主动权;所谓“有节”,就是控制节奏,快慢适度,既不可急于求成,也不可拖拖拉拉,贻误时机)。首先,要迅速与公司联系查明“不符点”真相及拒付原因,并敦促公司尽快接洽进口商付款赎单;其次,要有理、有据地去电交涉,且措词恰当、语气委婉,切勿强词夺理、咄咄逼人,以免触怒对方,陷入僵局;最后,要加强与各方的配合和协作。若对方迟迟不付款,又久无音讯,可设法通过我驻外机构(如商务处、大使馆)和运输公司出面交涉,了解货物下落,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已提货销售,可立即去电质询开证行单据交付情况,催其尽快履行付款责任。若对方故意刁难或拖延付款,可直接致电其部门经理或高层主管,并强调保留追索迟付利息和索赔甚至诉讼法律的权利,逼使对方早日付款结案,使我方安全和及时收汇。
⒊公司(受益人)处置拒付技巧
面对国外拒付,出口公司不可束手无策,应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⑴迅速查明拒付原因,并设法与进口商联系督促其尽快付款赎单。
⑵若进口商要求补寄更正单据,或虽无法与进口商联系但单据能在有效期内更正寄出,应抓紧时间通过银行补寄,并告知对方。
⑶若开证行或进口商故意拖延付款,可通过议付行去电质询或委托我驻外商务机构和运输公司调查货物下落,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