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信用证的操作资料(一)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一、UCP600的变化

  1、HONOUR:“兑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从信用证使用角度,特别是从受益人角度来看,无疑是有利的。

  2、议付的定义。

  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定义上的改变承认了有一定争议的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

  3、单据处理的天数。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

  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对银行拒付后的单据处理,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的规定。

  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四种选择,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UCP600第十六条“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等。以上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在拒付单据后的工作程序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

  5、转让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UCP600中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改变,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或者简单说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利。

  6、单据遗失的责任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