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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时在货物描述方面应注意:
(1)以证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发票上应尽量少作说明,如果来证内容没有规定详细品质与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内容相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尽管合同要求和实际货物都是残次品或等外品,但证中未作相关规定,如果发票对货物等级给予详细说明,易遭开证行拒付,此情况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代替其他描述。
(2)有些来证中规定了商品的品质机动幅度,如出口鱼粉,规定PROTEIN:55%~65%,则发票应按此规定范围注明蛋白质含量,但若此范围是对卖方装运货物的标准限度,如出口煤炭,发热量可规定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实际出口货物可能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时应按检验证书的实际检测结果在发票上如实反映。
(3)凡经包装装运的货物如没有包装单,则发票上最好有包装件数条款,如100SETS,500TONS等。该内容应按实际装运情况填写,并注明包装件数的合计数。如有两种以上包装单位,发票应全部给予注明,并以“PACKAGE”为单位注明合计数;如果以托盘装运,发票应注明包装数量及托盘数量,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货物为散装货,可注明“IN BULK”字样,但不注亦可。
(4)发票中货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货物的实际装运数量。有时,因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如装船时因舱量不够或集包装容量有限而少装一部分货物或为充分占用空间或舱位而适当增加货量均可造成实际发运量与预计发运数的出入。制单时务必注意单货一致。
(5)当货物有不同的品种或类别时,应注明每一品种类别的货量。
(6)对按公量计价的货物,应排除不符合标准的成分,算出和表明标准重量。
(7)对按重量计价的货物,如合同规
定了水分含量等指标,货物的计价重量应以此为标准进行调整并在发票上一一予以说明。如出口煤炭300吨,合同规定时的水分含量标准为10%,实际含量为11%,发票上可说明:
TOTAL SHIPPING WEIGHT:300M/T
INSPECTED ACTUAL MOISTURE:11%
OVER 1% DEDUCTED:3M/T
CALCULATED WEIGHT:297M/T
(8)有时根据信用证规定或实际业务需要,一批货物可分制几套单据,每套单据可缮制一份或多份发票,各发票的货量总和应等于该批货物的总货量。
(9)制单时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把握好货量的伸缩幅度,如L/C允许分批,又规定一定的增减幅度,则每批货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如货量允许一定的增减幅度,所发货物又包含有不同的品种,则每个品种应按相同的增减幅度掌握。
包装与重量说明不是发票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包装单或重量单。发票上可依L/C有关规定注明包装情况和重量。且包装条款的内容不可随意省略,如“坚固木箱装”不应只打“木箱装”:“适合海运的纸箱装”不应只打“纸箱装”。凡是以重量计量或计价的,都应详细注明毛、净重;若有包装单或有重量单,发票上可不再反映包装件数和重量,如要反映,注明包装件数及总重量即可。
此外,如信用证在货名之后注有“AS PER CONTRACT NO.×××”,“AS PER ORDER NO.×××”,“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AS PER SAMPLE”等有关发货依据的字样,发票中应照抄或有所体现,如“ALL OTHER DETAILS AS PER CONTRACT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