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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章 (signature)。
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根据《UCP500》的规定,如L/C无特殊要求,发票无需签字,但须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须与其他单据相同。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盖带有公司名称的手签章或按签样印制。受益人名称可用盖章或英文打字机打出,签字可盖手章,但最好由有权人亲笔手签。若来证要求“MANULLY SIGNED”,则必须手签②。签章公司与签章人须与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规定收益人是总公司,出章人也应是总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总公司。(只有可转让的L/C,才能盖转让的公司图章。)
关于签章位置,通常在发票的右下角,若证中规定须由贸促会等机构证实,则证实机构的签章应在发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联或数联由证实机构签章。
3.发票的份数。
发票一般无正副本之分,来证要求几份,制单时应按要求多准备一份,供议付 结汇 时使用。若来证将发票分成正副本,则所有正副本发票上应盖有“Original”字样,若为电脑制单,也可直接在发票上打出“ORIGINAL”字样。如IN DUPLICATE /2COPIES(一式两份);IN TRIPLICATE /3COPIES(一式三份)。
4.其他项目。
此外,发票下端通常印有“有错当查”(E.&O.E.)字句,这种字句并非发票的必要项目,它是发货人的预先声明,表示万一发生错误或遗漏,可以更正。
(1)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在发票中没有固定位置,通常置于发票中心内容的左上方,具体填制方法参照提单部分的说明。如果唛头过多,应加附页。在发票该栏处加注“SEE ATTACHED SHEET”或“AS PER ATTACHED SHEET”,以提示有附页,同时在附页上注明发票号,亦可将附页贴在发票上并加骑缝章。
如果 信用证 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唛头,制单时可将其组合成一个唛头,以少占位置或简化手续。组合时可以用斜线,加逗号或错行的 办法 来完成。以同样的 办法,亦可将一个大唛头分成几个小唛头,如:MARKS:STYLE NO.095 和STYLE NO.097
可写成:STYLE NO.095/097
或 STYLE NO.095,097
或 STYLE NO.095 097
如果混唛过多,可直接在单据上“MIXED DES CRIPTION”(混唛),而不注唛头。
(2)货物名称及内容(QUANTITY & DES 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内容一般包括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和包装条款三部分。其中,发票上的货物描述( DES CRIPTION OF GOODS)必须与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
制单时在货物名称方面应注意:
(1)如果证中列明的货物较多,又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面应照来证打统称。
(2)如果来证规定多种货名,如:“STONEW ARE/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单时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标注,不能盲目照抄。
(3)如果证中关于货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种
语种,制单时应照打,必要时后面可加括号用英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