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缮制辅导136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2-22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2011年的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有所帮助!

  《UCP600》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条,其中有a,b,c,d四款的具体规定。

  1.托运人(shipper)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任何人。

  2.收货人(consigne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1)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载“to order of shipper”与记载“to order”一样,也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以前,货物仍然属于托运人。

  (2)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在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记名的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

  3.通知人(notify party)

  几乎所有的提单上都有通知人这一项,但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写通知人。这时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

  (1)通知人有时还作为预定收货人、第二收货人或代理人。

  (2)通知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如信用证没规定,此栏可不填,即使已经填写了内容,银行可以接受但不必进行审核。

  4.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

  此栏填报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目,但存多式联运提单中有此栏目。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一致。

  (1)根据《UCP600》,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表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银行可以接受。

  (2)根据《UCP600》,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运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发运日期以及袋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6.船名(name of the vessel)

  (1)若是已装船提单,此栏注明船名和航次。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冉填写船名。该项记载的意义有多方面:便于购买保险、便于跟踪查询、便于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有确定的客体,可采取诉讼保全等。

  (2)根据《UCP600》,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运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般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3)根据《UCP600》,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已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4)此栏必须填写船名和航次(Voy.No),如没有航次,允许航次空白。

  7.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就提单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名称,必要时加注所在国家名称。

  (1)根据《UCP600》,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2)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银行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container)、拖车(trailer)或子船(LASH barge)运输。

  (3)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银行不予理会。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在信用证结汇方式时,提单须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9.交付地(place of delivery)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交货地名称。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空白,就是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

  1O.签发的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1)根据《UCP600》,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original),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2)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3)提单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提单中须表明全套正本的俊数。

  11.提单号(B/L No)

  提单号一般按装货单上的关单号填写在提单规定的此栏内。

  不同船公司有不同的提单号组成规则。通常,提单号由代表船公司名称的英文代码,加上装运港英文代码或目的港英文代码,或加上代表该航次数字和订舱顺序号数字等组成。提单号是查询、报检、报关、跟踪货物、收运杂费、归档等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12.标记与号码,箱号和封号(marks&nos.container/seal no)

  此栏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1)提单上的标记、号码应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中的唛头一致。若没有唛头时,用“N/M”表示,不得空白。

  (2)托运时,一般箱封号可以不填,但在提单上必须填报每一个集装箱的箱号、封号。

  13.箱数与件数(no.of pkgs or shipping unit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一般提单上的箱数或件数不允许作任何更改,也不允许盖更正章。一旦发生赔偿时,此箱数或件数是计赔的一个计量数。即赔偿金额=件数×赔偿费率。

  14.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pkg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15.毛重(gross weigh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当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可以在毛重栏目内显示净重“NW××KGS”,不允许空白。

  16.体积(measuremen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一般以立方米(CBM)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