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辅导讲义(6)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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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发票(二)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

  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2)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方按来证显示统称。

  3)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按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4)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这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可同时用英文表述)

  5)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例:信用证关于货物的描述为“blue cotton wears”,发票显示为“colored cotton wears”是可以的。(否)(2005年试题)

  6、货物的规格

  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如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精密度、性能、型号、颜色等等,一般当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应正确表达,如:信用证规定“水分不超过…%”,应在发票上注明实际含水量。

  65% POLYESTER 35%COTTON LADIES SKIRTS

  7、货物的数量

  货物的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QUANTITY 200DOZ

  8、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除了重量单、装箱单上应注明毛、净重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信用证上明确要求在发票上需列明货物重量或以重量计价的商品,在缮制发票时,应详细列明毛、净重。

  包装情况:指包装性质(箱、袋等)、包装件数等。

  发票上的重量和包装情况应与其他单据上的一致。

  例:PACKED IN 740 CARTONS O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