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辅导讲义(1)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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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单信用证种类资料(一)

  一、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是否有保兑行参与,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信用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有利于安全收汇。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二、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

  此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付款行或开证行只凭货运单据付款。证中一般列有“当受益人提交规定单据时,即行付款”的保证文句。

  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通常由指定通知行兼任。其到期日,一般也是以受益人向付款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日期。付款行付款后,不得对受益人追索,因此付款行为出口地银行时,受益人交单、取款极为方便,对受益人最为有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因不使用汇票,没有承兑行为,要求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3.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这类信用证远期收付的贴现息和手续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例:就出口商的收汇时间来说,假远期信用证相当于( D )

  A.循环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备用信用证

  D.即期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三、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发运期间等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原证制作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