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据的种类:
1、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海上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称为小保单。现实中很少使用。只有正面,其背面是空白的,没有载明保险条款。
3、 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险单。它一般适用于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装运的保险。这种事先预约的保险合同在我国的货物进出口中广泛适用。
在出口货物时,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将“出口货物装运通知”发给保险公司。
在进口货物时,进口公司在收到出口商的“装船通知”后,应当填写“国际运输起运通知书”给保险公司
4、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单前所出立的临时证明。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5、 保险批单: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开立后,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对保险内容补充或变更,而出具的一种凭证。
五、保险单的作用
保险合同证明:根据英国法律(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都以英国法为母本),保险单是合格的保险合同证明。
赔偿证明:若被保货物发生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俗称出险),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保险单是赔偿权的证明文件,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凭证。
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他类型的保险单不可以)经过背书后,可以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