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单证员考试(操作与缮制)讲义复习02
5. 付款刻日,是汇票的主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刻日的汇票,按照单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分歧的付款刻日,一般可采用下列体例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刻日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刻日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隔时,能计较到期日。
假远期信用证的汇票,在汇票刻日栏目处须注明远期天数。
例:90天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在填写汇票时,应在付款刻日栏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谜底:B
当用from、after表述汇票远期刻日时,到期日的计较都从此划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不美观信用证划定汇票的刻日为30 DAYS FROM DATE OF LADING ,提单日期为 MARCH 1 ST,2005 ,则按照《国际银行尺度实务》,汇票的到期日为( 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按期付款:则应填上未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6.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出格划定,我国国内的做法是将交单行作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种汇票背书后可以让渡。
A.来证划定“限制议付”,则填限制银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时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来证没有划定“限制议付”,则打任何一家议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议付行的一种来证的内容,是最常见的一种划定收款人的体例。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选择任何一个合适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或议付行。
在信用证结算体例下,汇票的收款人凡是的举头体例是指示性举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