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的缮制
1.发票的出票人及其签名(Issuer)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
◆当信用证没有要求签名时,发票可以不签名。
◆当信用证要求签名时,发票必须由受益人授权签名人签名。
如:Signed invoice ……
◆当信用证要求手签时,发票必须由受益人授权签名人手签。
如:Manually signed invoice……
Invoice signed by handwriting……
发票顶端应有醒目的出单人名、址,包括联系电话、电传、电挂、传真。出单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采用自己设计的发票或函头(HEADING)形式。在发票上还可用“ISSUER”、“SHIPPER”、“SELLER”、“SHIPPED BY”等类似名称来表示。
应注意的是,当出口公司更名或搬迁后,不可使用公司原先印制的印有公司名、址的旧发票,为保证单证一致,信用证中该公司的名址也应作相应更改。
注:在国际贸易中,制单时应标出出票人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和地址。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2.发票名称
一般用粗体标出“INVOICE” 或“COMMERCIAL INVOICE”
3.发票抬头人名称与地址(MESSRS)
如果是信用证项下结算的发票,如没有特别规定,则发票必须做成以信用证申请人名称为抬头)。
Commercial invoices must be made out in the name of the applicant“ 当信用证另有要求时,按规定填制。
通常填写在发票上印有“To”、“Sold to Messrs”、“Messrs”、“For account of”和“Consigned to”等词语之后
如: Signed invoice in the name of ABC Co.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EXPORTER)
当采用托收或其他方式支付货款时,填写合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
填写时应注意买、卖双方的名称及地址不能同行放置,而且必须打上名称和地址的全称。如果信用证对抬头人的填写另有规定,则按信用证的要求做。
注意:如信用证规定:“Applicant: 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ABC Co., Ltd.Tokyo”, 则应将后者作为发票抬头人;如规定“Applicant: ABC Co. for account of XYZ Co. Ltd”,则两个人应同时出现在发票抬头人中;如信用证规定“Applicant: ABC Co. Ltd.… Invoice to be made in the name of XYZ Co., Ltd.”,应以后者为抬头人;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会出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如要求中性发票的话应以“To whom it may concern”为抬头。
实际业务中,只有少数来证在发票条款中指定抬头人,大多数来证对此都不作说明。
发票抬头人前通常印有“TO”、“SOL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CONSIGNED TO ”等。若证中无具体规定,发票抬头人应填开证申请人或收货人的名址(但不同于提单收货人②)。若证中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制单。如:
若L/C规定以第三方为发票抬头人,如“ALL DOCUMENTS INCLUDING INVOICE MUST BE IN THE NAME OF DEEP 2ST. S. DB. O. BOX 101 LAS PALMAS CANARY ISLANDS”,则应照打该指定抬头人,这表明开证明申请人仅为中间商,并非真实买主。
如银行代替某公司申请开证(转开信用证),如L/C规定开证申请人为THE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A/C ESG CO.,LTD. TOKYO,则发票抬头应打ESG CO., LTD. TODYL, 若开证人栏只有银行名称无公司名称,则只能以该银行为抬头人。
如开证申请人是两个公司,如APPLICANT:ABC CO.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这说明前一公司是中间商,后一公司为实际买方,此时发票抬头应将两公司名称照打。
如信用证规定AT REQUEST OF ××× BANK,同时规定BY ORDER OF 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 则不打银行,只打ABC CO. LTD FOR ACCOUNT OF EFG CO. LTD.③。 如L/C未专门列出开证申请人,而规定了汇票付款人,如WE OPEN CREDIT NO……AV AILABLE BY DRAFT DRAWN ON M&M CO. LTD,则发票抬头应打M&M CO. LTD. .
有时信用证特别规定了收货人名称,则发票应以该收货人为抬头人。
4.发票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一般为出口商,填写出票人的英文名称及地址。
5.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
运输资料(TRANSPORT DETAILS)的填写应与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地)、目的港(地)以及运输方式,如果货物需经转运,当有转运港时,应把转运港的名称打上,且转运港填在目的港后面。
如: From: Shanghai To: PARIS via Hong kong
或在目的港之后将转运港名称通过W/T(With Transshipment)加以体现;
如: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by vessel(装运自上海到汉堡,在香港转运)。
注意:
制作发票时如尚未安排运输,运输工具通常可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填写为“By Sea/Vessel/Ship/Steamer”或“By Air”、“By Rail”、“By Truck/Roa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