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制作要点:
1. 出票条款,又称出票根据,只有信用证汇票,必须标有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开出的某号信用证有关的出票条款,包含三个内容:开证行完整名称、信用证号和开证日期。一般为:Drawn under (填开证行名称)、L/C No.(填信用证号)、 dated (填开证日期)。
——例如: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Singapore L/C No.12345 dated June 10TH,2002.
◆ 托收项下,一般只列明对价条款,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合同号或发票号。
例如:DRAWN UNDER shipment of 1 000 cartons of garments as per Contract No.1234.
2. 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出票地点一般应是出口商所在地,出票日期一般填交单日,该日期不能早于运输单据,例如发票的制单日;信用证项下的,同时不得迟于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交单限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日期需用英文,不能全用阿拉伯数字。一般由议付银行议付时代填。出票地点通常已印好,为议付地点。
托收方式时,汇票出票日期可填写装运日与交单给银行日期之间的任意一天。
3、汇票号码(No.)
—— 由出票人编写,一般填写发票号码。
4、汇票金额。汇票的金额和币值,必须准确无误,金额不得模棱两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当用托收方法时,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信用证项下,如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2)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为应付的佣金。
(3)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客户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4) 汇票的金额小写和大写必须一致。汇票金额不得涂改,不允许加盖校正章。汇票的金额小写,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汇票的金额大写,由货币名称和文字或数字组成,例如,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AND CENTS THIRTY ONLY或U.S.DOLLARS ONE THOUSAND AND FIVE POINT THREE ZERO ONLY.
◆ 小写金额:位于“Exchange for”之后,由货币名称缩写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例如:USD400.00.货币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
◆ 大写金额:位于“the sum”之后,用英文大写表示。
例如:U.S.DOLLARS FOUR HUNDRED ONLY
◆ 零头的写法除了用“cents”外,还可以用“point”或“XX%(xx/100)”表示。
例如:USD819.75,其中0.75有以下几种写法:
1)US Dollars ……cents seventy-five only.
2)US Dollars ……point seventy-five only.
3)US Dollars ……and 75% 或and 75/100 only.
5.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开时,能计算到期日。
假远期信用证的汇票,在汇票期限栏目处须注明远期天数。
例:90天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在填写汇票时,应在付款期限栏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
当用from、after表述汇票远期期限时,到期日的计算都从此规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的期限为30 DAYS FROM DATE OF LADING ,提单日期为 MARCH 1 ST,2005 ,则根据《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汇票的到期日为( 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定期付款:则应填上将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6.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我国国内的做法是将交单行作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种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
A.来证规定“限制议付”,则填限制银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时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来证没有规定“限制议付”,则打任何一家议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议付行的一种来证的内容,是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选择任何一个合适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或议付行。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指示性抬头。
7. 付款人,亦称受票人(Drawee)。在汇票中“To”之后的横线上填写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付款人名称必须填写完整,托收的汇票,还必须填写完整的地址。
◆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其指定另一家银行。应详细填写付款行名称、地址。
信用证未作规定时,付款人仍为开证行。其常见的语句为:draft drawn on ** bank, 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在填写汇票付款人时,应把相应的银行名称、地址填上,切不可只填us/ourselves.
◆ 托收项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填写合同的买方。
8. 出票人,—— 在汇票的右下角,一般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签章。按照我国的习惯,这一栏通常打上出口公司的全称,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即使信用证有“接受第三方单据”字样,汇票也不能由第三方出具,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已经转让的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出具以身为出票人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