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案例分析题7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2-11

  广东铝厂委托中国建筑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氧化铝,并与光明实业公司签订购货协议,约定将该批货物买卖光明公司。2001年11月4日,涉案氧化铝由马太轮装载运抵连云港。此前,光明实业公司已经与连云港港务局的业务处签订了货物卸船作业合同,11月13日双方又办理了卸船数量确认手续。11月19日,广东铝厂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港费用,向光明实业公司保证于11月23日前交付正本提单,如不能按期交付,原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要求光明实业公司向马太轮的港口代理人即连云港外代公司出具保函换提单。由于光明实业公司与好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当天即由好运贸易公司以客户急需提货单报关为由,向连云港外代公司商借提货单,并表示正本提单到手后立即换单,同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好运贸易公司承担。次日,连云港外代公司向好运贸易公司出具了涉案提货单,提货单的留底一联载明,收货人是中国有色金属公司。好运贸易公司将提货联交给光明实业公司,提货联的收货人一栏中出现了手写的“广东铝厂”的字样,下方还有“仅凭我司提供的正本提货单放货给收货人”的批注。同年12月5日,经审核,海关在该提货联上加盖了同意放行章,报关费用、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进口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等都是以广东铝厂的名义交付。

  在海关同意放行前的2001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光明实业公司从连云港港务局先行提取了4700吨氧化铝。这些货物是连云港港务局考虑到码头生产方面的原因,根据光明实业公司出具的保函,调借从碧华山轮上卸下的连云港顺义公司的同品种氧化铝。

  在海关同意放行后的2001年12月6日,光明实业公司凭涉案提货单,在将先行提取的47了氧化铝做减账处理后,又从连云港港务局处提取了剩余货物。所有货物均由连云港港务局原下属的公司放行,该公司已经于2004年4月3日注销,其遗留的债权债务由连云港港务局承担。

  由于好运贸易公司、光明实业公司始终未得到涉案货物正本提单,连云港外代公司被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追究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连云港外代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向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了5336147元赔款,由此取得追偿权。

  法律问题:港务局是否错误放货?光明实业公司、好运贸易公司的提货是否侵犯了连云港外代公司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