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案例分析题4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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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贸易案例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汽车工业 进出口 公司,中西 航空技术公司,MAT汽车公司,沈阳HONBASE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庐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烟台进出口 公司,莱州三立机械制造公司,龙口渤海机械公司,莱州CAPCO机械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新疆)公司,淄博博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 青岛金属矿物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YENHERE公司,北京新长远汽车配件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香河姿辰集团公司,河北金属机械进出口公司,山西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广州),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大连),吉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徐州运河机械,隆京手扶拖拉机外贸进出口公司,长治汽车配件厂,淄博博台制造有限公司,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二、国际贸易案例摘要

  程序情况:上诉人要求对国际贸易法庭维持商务部关于被上诉人有权不使用全国统一 反倾销 率而使用不同 反倾销率的做法的裁决进行重审。

  综述: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来自中国的制动鼓销售价低于公平价值,因此发出了反倾销令。商务部作出结论,认为被起诉的出口商的事实上的独立性已经得到成功的确认,并向各出口商给予了不同的反倾销率。上诉人作为美国公司的联合组织对商务部的裁决提出质疑,并提起上诉。国际贸易庭维持商务部的裁决。在上诉书中,上诉方认为被上诉方并未证明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因此不应给予不同反倾销率。法庭有大量证据支持商务部的结论,即被上诉的出口商足以证明他们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事实上都独立于中央政府,因此不应被强加全国性的统一反倾销率。

  结果:由于商务部关于被起诉的出口商不应被强加全国性的统一反倾销率的 决定 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维持原判。

  三、国际贸易案例评议

  在这起反倾销案中,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要求对国际贸易庭维持商务部关于一些制动鼓中国出口商有权不使用全国性统一反倾销率而使用不同反倾销率的决定 进行重审。由于商务部的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而且符合法律,因此本庭维持原判。

  1.1996年4月,在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提出反倾销请求后,商务部开始了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制动鼓和制动盘的相关的反倾销调查。1997年初,商务部发出了最后裁决,裁定从中国进口的制动鼓和制动盘正在或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出售。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后认定由于从中国进口的制动盘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因此美国的相关产业利益实质上受到了损害。但是,同时又认定美国的相关产业的利益并没有因为从中国进口制动鼓而实质上受到损害或威胁,相关产业的建立也未因此而受到阻碍。因此而发布的反倾销令针对的是制动盘而非制动鼓。本案涉及保护美国制动鼓和制动盘零件市场厂商联合会作为美国企业的联合组织,对商务部给众多作出回应的中国出口商给予不同的反倾销率所提出的挑战。

  商务部假定,在像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所有出口都受制于国家;因此在开始认为全国性的统一反倾销率适用于所有受调查的出口商。任何出口商要享受不同的反倾销率,必须证明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事实上,都独立于中央政府。出口商可以通过指明可以证明无中央集权控制的立法或其他政府措施,来证明自己在法理上独立于中央政府。出口商可以通过提供自己不受政府和其他出口商控制,独立制定价格,独立进行合同谈判,独立控制自己销售的整个过程,独立制定诸如选择管理层的人事方面的决定的证据,来证明其在事实上不受政府的控制。

  作为制动盘调查的一部分,商务部向许多认定的制动盘中国出口商发出了调查表。每个出口商的回答中都包括其与中国政府关系的说明。在初步决定中,商务部声明,由于信息资源有限,虽然另外8个较小的出口商也提交了调查的回应,但调查仅限于7个大出口商。商务部认定,除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广州)和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大连)未能证明自己事实上的独立以外,其余出口商均已证明自己独立于政府的控制。商务部有证据表明,这两家出口商是一家全国性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的分公司。而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受中国政府的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控制。尔后,商务部通过访问中国机械工业部对七家出口商以及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广州)和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大连)的关系进行了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