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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989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独家销售协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反独家销售协议的规定,向申请人代理地区销售了其设计的产品,按约应支付罚款。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罚款。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所生产显微镜中的单目头和照灯是其自己设计的产品,证据不足,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使用了申请人设计的产品而应承担违约罚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代理地区销售了代理产品,证据不足,该主张同样不予支持。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荷兰一公司与被申请人××光电仪器公司(注:前身为××光学仪器厂)签订的"独家销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7年10月8日向深圳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本案。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了仲裁员,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上述三名仲裁员于1997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及其证据材料后,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决定于1998年3月4日在深圳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由于仲裁员有紧急公务不能按期到庭,开庭审理日期延至1998年3月31日。1998年3月31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均出席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问题。申请人的代理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了语言翻译。仲裁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后30日内向仲裁庭提交各自认为需要补充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庭审后,被申请人按期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本案的"代理词".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本案的"第一次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请求再次开庭并请仲裁庭将开庭时间安排在1998年10月下旬,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对申请人提出再次开庭申请与第一次补充意见的意见",申请人又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本案的"第二次补充意见".仲裁庭在认真审核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后认为,本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必要再次开庭。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不进行第二次开庭。最后,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关于本案的"第三次补充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89年10月19日,申请人(B方)与被申请人的前身××光学仪器厂(A方)在中国的广州市签订了"独家销售协议(Exclusive Sales Agreement)"(下称独售协议)。
"独售协议"的内容如下:
A方同意授权B方作为下列产品在下列地区的独家销售商,并同意委托××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代理商。双方同意的条件和条款如下:
第1条 产品
A项,XSP-1,XSP-2型显微镜、类似的学生显微镜、用于学校的所有显微镜和上述产品的所有部件。
B项,XTD型或所有带固定或滑动配合物镜及部件的体视显微镜。
C项,A方供给B方销售的产品使用B方的商标。
第2条 独家销售地区
包括土耳其、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在内的西欧。
A项,B方有权向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销售。
B项,在协议有效期内,A方不能向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报价或供货。
C项,A方不得向欲将代理产品转口到代理地区去的客户报价或供货。
D项,未经B方同意,若A方将B方已代理的产品销售到代理地区,A方应支付30%的佣金或按所销产品FOB价的30%罚款。
第3条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标准由双方商定,或由双方即将签订的具有低技术规格和公差的技术合同决定。若B方因为不可接受的质量而终止从A方购买产品,A方在两年内不得向B方的代理地区销售B方已代理产品。如果双方同意,B方在终止未执行协议的两年后继续在代理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
第4条 产品数量
每年订购XSP1-2 型号6,000台,XTD型号第1年1,000台、第2年2,000台、第3年3,000台。
第5条 产品价格
价格参照中国显微镜出口市场,依三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定价。
第6条 义务
A项,B方不得向中国其他公司购买与代理产品结构和形状相似的显微镜。
B项,B方不得向A方已指定的其他独家代理商的销售地区销售上述产品,但A方要提前通知B方已指定的其他独家代理商的销售地区。
C项,如果A方从转出口产品到代理地区的公司得到特殊订单,并且予以供货,B方在得到确凿证据后通知A方,A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这些产品。
D项,A方应保护由B方设计的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或部件。所有B方设计的显微镜和部件都要以书面方式确认。A方永远不能使用B方设计的显微镜、体视显微镜及部件,甚至在本协议中止后也不得使用,否则按FOB价的30%支付违约罚金。
E项,A方不得向其他人泄露其为B方所生产的产品信息。
F项,A方不得使用B方产品作为销售推广、广告之用,违背每次罚款10,000美元。
G项,A方要在××工厂内生产上述产品的所有主件、物镜并予以装配成产品。如有任何变化,由B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接受。
H项,A方应在书面同意的时间之内完成由B方建议的技术改进或变化。
第7条 交货
A项,货物由××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或其他公司交付。
B项,A方应在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前1个月将货物交给××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C项,如有大的特殊订单,B方允许A方改变其原生产计划。大的特殊订单的交货期不得超过6个月。
D项,B方应在上一年的10月底前向A方提出下一年的计划订单。
E项,商务合同应由申请人与××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