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责任:(2000年名词)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又叫无过失责任。
以严格责任起诉对原告最为有利:是侵权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用证明被告有疏忽
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二、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身体和精神上的赔偿
2、财产损失上的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三、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法律适用受害人所在地法律
答案: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