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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一)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1.日(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
2.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照港口习惯,属于正常工作日的日子,星期天和例假日除外。
3.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4.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二)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时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当适当。
(三)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速遣费(de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的规定对外贸公司在采用程租船方式运输进出口货物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装卸责任,并使进出口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保持一致,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装卸能力和港口习惯装卸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同一航线、港口装卸同类货物的时间和租船合同,正确规定装卸时间和装卸率,防止进出口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脱节或者相互矛盾而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