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知识产权法(3)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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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数量等、

  * 缺乏显着特征

  4、可以要求改正或撤销的商标: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地址和其他事项

  *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三、着作权法:

  1、着作权定义:又称为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分人身权和财产权。

  2、着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主要指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等权利

  * 财产权:出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录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的经济权利。

  3、着作权的主体:作者和依法享有权利的其他人

  4、着作权的归属:属于作者

  合作创作的,由创作者共同所有;改编的由改编人所有,但不得侵害原作者权利;职务作品归作者所有,但单位法人有优先使用的权利,2年内不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享有与单位法人相同的使用的权利。

  5、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对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为最后死亡者死亡后5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50年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2、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

  1)假冒、伪造、冒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害他人权利。

  2)限制他人购买、使用指定的产品,限制产品的流通。

  3)行贿

  4)虚假广告、欺诈

  5)侵犯商业秘密

  6)低价销售、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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