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辅导:知识产权法(2)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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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专利法

  1、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专利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保护的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都是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3、授予专利的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同时具备)

  4、不授予专利的范围: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创造发明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疾病治疗方法

  动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新物质;

  5、专利申请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占原则

  6、审查专利申请的准则:对发明专利实行审查制和授权前异议制,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行授权异议制,以保证授权质量。

  7、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10年。

  二、商标法

  1、 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a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b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来决定商标的专用权。

  c 我国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在同一天申请的,优先照顾使用人的利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10年,从核准之日起计算。如需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

  3、不享有商标权的范围

  1)不得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

  A 、与我国或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以及与中央机关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相同或相似

  B 、同国际组织名称、旗帜、会徽相同或相似

  C 、同“红十字”“红心月” 相同或相似

  D 、有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

  E 、损害道德风尚、有不良影响的

  F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但已经批准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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