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环境与国际营销
一、本国法律与国际营销
1.出口管制的商品
(1)对战略性的及其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的出口实行管制
(2)对国内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某些必需品都控制出口
(3)为了缓和与进口国在贸易上的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控制出口的商品,
(4)为了有计划安排地生产和统—对外而实行出口许可证制的商品。
(5)为了采取经济制裁而对某国或某地区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如美国曾经对原苏联实行粮食控制出口。
(6)对某些重要的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金等特殊商品,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需要特许方能出口。
2.出口管制形式
(1)单方面出口管制
(2)多边出口管制
(二)外汇管理
中国外汇管理办法有7项原则:
(1)坚持国家外汇计划管理;
(2)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集中管理一切外国贷款;
(3)国内企业可以有条件地将保留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4)对三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另定管理办法;
(5)私人可以保留从国外汇入的外汇;
(6)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和侨胞携入外汇不受限制,剩余外汇可以复带出境;
(7)中国境内禁止使用外币。
二、国际法与国际营销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与世界贸易组织(WTO)
(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规委员会
(三)国际标准组织
(四)专利保护体系
(五)商标条约
(六)区域性组织和国际法
三、东道国法律
(一)关税
(二)反倾销法
(三)进出口许可证
(四)外国投资管制
(五)法律刺激措施
(六)限制性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