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2、我方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要约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
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
承诺要约,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开来即期信用证。但
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A
公司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分析:有道理。
(四)逾期的承诺:(这里经常会有案例)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1、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