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辅导: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4)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0-11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全球化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它有利于吸收外国资本,有利于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和制度安排。但是,同时我们应看到全球化对我国的发展,也有明显不利的因素。正如前面已论述的,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 国际经济法已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特点,国际经济法统一规则的大量出现,调整的力度和范围增强和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的主权,这种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明显,还有电子商务这一崭新领域的迅猛发展,对国际经济法和各国法律都提出了挑战。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保证我国在全球化中谋求更大的利益,我国的法律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

  笔者认为,这种回应包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内方面,由于我国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现在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许多法律是不完善的,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更负有将WTO条约规则转变为国内法并切实履行的义务。因此,我国的法律必须作出全面的回应,而不是片面的,这种全面的回应包括开放性的回应,防范性的回应和保护性的回应。

  关于开放性的回应,我国的法律趋势是进一步实行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应是全面的,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尤其是在服务贸易方面,更是要加大力度。此外,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要加强仲裁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增强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完善法律的执行机制。

  关于防范性回应,我国应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和反倾销法,制定有关的环境和技术标准,以对有关的产业实行一定的保护。完善有关的金融法规,防范金融风险和防止金融危机。最后,要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比如,发展中国家有较长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帮助。

  关于保护性回应,我国应加强保护人力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防止以牺牲人权和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

  总之,我国法律回应是全面的,除开放性的回应外,还应包括防范性和保护性的回应。开放性的回应使我国法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防范性的回应以防止类似金融危机的经济危机的发生,保护性的回应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防止社会动乱。

  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中国家是被动地加入经济全球化中来的,发达国家对规则的制定起着主导作用。发展中国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谋求发展,就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从而使国际经济法朝着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方向发展。

  在传统国际事务中,争端的解决往往取决于各国政治、经济、军事等综合实力的对比,可以称之为“权力导向型”机制。因此,发达国家以外援、军事威胁,或作为报复对其他重要出口商品实施进口限制等手段,在和发展中国家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是难以与之抗衡的,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屈服于发达国家的压力而作出让步。在与发达国家的长期斗争中,发展中国家意识到要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必须协调其政策,采取联合行动,依靠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力量,形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以增强同发达国家谈判的能力。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指出,“与会国中存有在互利和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的普遍愿望”:“与会国同意在实际可行的最大程度上互相提供技术援助”;并建议在稳定原料商品的国际价格、原料的出口前加工、区域内贸易、航运、石油问题、国际会谈等方面采取集体行动或合作。 [16]77 国集团的成立是发展中国家合作的突出表现。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国际事务中,逐渐形成了与“权力导向型”机制迥异的“规则导向型”机制。该机制根据既定的规则解决争端,在双方谈判以达成某项协议时,都很清楚,一旦谈判不成功,该争端将最终由公正的第三方根据既定的规则裁决,于是,双方在谈判时将会根据各自对于裁决结果的预期行事,而不是根据争端的一方或者多方会采取报复或显示力量行为的预期行事。在目前的国际经济事务中,“规则导向型”机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其宗旨之一就是“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为成员方间的贸易争端提供解决机制,由独立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根据WTO原则审查争端并做出裁决。” [17]

  总之,建立完备的、应对经济全球化要求的法律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国的立法工作要改变被动滞后的状态,对条件具备的法律、法规要加快立法步伐,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部分进行修改,更积极的态度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挥法律、法规对经济生活的导向和保障作用,并不断进行探索,使立法具有前瞻性,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传统观念的改变和对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更重要的是,我国要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团结合作,积极主动地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进一步完善“规则导向型”机制,使国际争端的解决更加公正和合理,并逐步建立符合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真正合理、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更好地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和根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