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经济法统一规则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根据传统的主权原则,国家拥有国内最高的、原始的权力。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可以采取任何自己愿意的宪法,制定自己所要制定的法律,采取自己所愿意采取的贸易政策。 [13]一国的法律体系也因此被视为一个完全自治的有机体,但是发展中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即“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伴随着的主权丧失感”。 [14]
目前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法调整范围突破传统领域的限制,进入传统上属于各国国内立法管辖的事项;同时调整力度加强,确保国际经济法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对统一,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某些在传统上一贯被认为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进入了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调整的范围。关税曾长期被看作是一国经济主权的象征,而关贸总协定和WTO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成员之间的谈判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任何国家对承诺约束的关税都不能变动,除非按照规定作出必要的补偿。这无疑是一种经济主权的让渡。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将越来越多的各国国内政策纳入其视野。WTO对非关税措施的约束就是一例。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及相关附件已将包括进口许可证、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等项目在内的许多非关税措施纳入了规则的范围;另外,WTO协定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投资措施也是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各国国内政策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