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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的规定
在规定检验条款时,我们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检验条款,以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一、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在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用装船前我出口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并可以目的港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的规定办法。
有些出口合同,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检验条款,除规定以装运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书作为议付单据外,还常常规定买方派人到生产工厂进行检验,以买方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但这种规定一般取消了货物到达目的地复检后对卖方责任的异议索赔权。
二、进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进口合同的检验条款有多种规定方法:
1.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及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退货。所有因索赔或退货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如抽样是可行的话,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有关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2.以卖方同意的买方国家商检机构或公证行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和买方派人监造、监运、监装的证明书共同作为检验议付单据。货物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复检,如发现品质及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除卖方之外的有关当事人索赔。
3.按照国家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某些重要的进口商品,可在以不违反出口国有关法律情况下,根据合同的规定,到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先检验、监造或监装,但是应当以到货后的检验为准。
三、订立检验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检验条款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2.检验条款的规定切合实际,不能接受国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检验条件。
3.要明确规定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出口合同,买方如有复验权时,应对其复验的期限、地点作出明确规定。
4.应在检验条款中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
5.进口合同检验条款应规定我方有复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