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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作用
一、检验检疫证书种类
检验检疫证书是商检机构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检验检疫证书,有以下几种:
1.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
2. 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3. 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4.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它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而出具的证书。
5. 卫生(健康)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证明出口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经卫生检验,未受传染疾病感染,可供食用。例如,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冻鱼、肠衣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明书。
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例如,猪鬃、马尾、羽毛、山羊皮及人发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书。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合同规定须出具产地证明,按给惠国要求,我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时,由商检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有些商品需要证明其价值时,证明出口商品价值或发货人提供的发票上价值完全正确,由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
9.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判断致损原因,供索赔使用时,由商检机构出具此证书。
此外,还有验舱检验证书、衡量证书等。如果国外商人要求提供其他证书时,可建议对方采用上述其中的一种或两种证书,不另出具其他证书。如果国外商人坚持要求出具其他证书时,可与商检机构协商,经商检机构同意,方可按对方要求提供。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具有何种法律后果,可由买卖双方的意愿而确定,它既可以是确定合同品质、数量的最后依据,也可只作为议付依据,究竟如何确定,应由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数量和包装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也是卖方对品质、数量和包装提出异议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应该说明的是,在出口国检验、出证,允许买方在进口国目的地复验的条件下,双方商检机构所出具的证书,都不具有最后依据的效力。买方可以根据复验结果提出异议和索赔要求,但卖方也可根据出口地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国进行仲裁性的检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商检证书仍然是买方提赔不可缺少的证明文件。
应该明确的是,即使在离岸品质、重量的做法上,以出口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的条件下,也不是只要商检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条件,卖方则不承担品质和数量方面的任何责任。如果由于货物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而这种缺陷又不是在检验时所能发现的,则卖方仍须对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货损、货差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