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辅导资料五十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2-24

  提货义务

  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b)接收货物,由此可以看出,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但我国海商法及合同法都未规定收货人负有收取货物的义务。买方承担的买卖合同的收货义务与买方作为运输合同项下的收货人的义务并不一致。这个矛盾的直接后果是经常会由于买卖合同的纠纷导致了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而此时,承运人可能无法要求买方收货,这种情况下,往往给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造成巨大损失。有识之士已经提出在海商法中增加一个条款规定,收货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主张提货或索赔损失)表明受让提单或运输合同的,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