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实务辅导资料五十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2-24

  转船的概念

  在买卖合同法律中,转船指货物从装港装船后,在中途卸船,交给其他承运人用船舶接运至目的港。如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23条b款规定:“转运指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运输。”c款规定:“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收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转船是指由于船舶中途遭遇风险或其他以外情况而不得不中止运输时,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承运人装船运输至目的港。如中远提单背面转船条款规定:“如有必要,承运人可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其自己的其他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港,将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过目的港,转船,驳运、卸岸等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承担。二者的范围存在差异较大。买卖合同法律中的转船与运输合同法律中的海上联运相似。为避免误解,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船概念的范围及责任风险的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