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考试经济法辅导: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3-12-02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 概述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不同的国家其保护方式和方法差异很大,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和交流带来很大问题。由此,国际社会自19世纪开始,探索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流转。

  主要条约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生效),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生效);1892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生效);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生效)。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7年生效);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55年生效);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的规则)

  二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 适用范围

  2国民待遇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5 特别规定:专利产品的输出入;强制许可;专利产品的偶然进入;专利生产产品进口,进口国专利权人享有一切此专利的权利

  6 商标权的特别规定:驰名商标;服务标记;集体商标;商业转让;

  四 《专利合作条约》

  五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六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七 《世界版权公约》

  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RIPs)

  1 TRIPS基本吸收了《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需要遵守巴黎公约的最低标准。TRIPS也不损害成员国承担的其他条约下的义务。

  2 国民待遇

  3 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