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 概述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征,不同的国家其保护方式和方法差异很大,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和交流带来很大问题。由此,国际社会自19世纪开始,探索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流转。
主要条约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生效),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生效);1892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生效);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生效)。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7年生效);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55年生效);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的规则)
二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 适用范围
2国民待遇原则
3优先权原则
4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5 特别规定:专利产品的输出入;强制许可;专利产品的偶然进入;专利生产产品进口,进口国专利权人享有一切此专利的权利
6 商标权的特别规定:驰名商标;服务标记;集体商标;商业转让;
四 《专利合作条约》
五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六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七 《世界版权公约》
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RIPs)
1 TRIPS基本吸收了《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需要遵守巴黎公约的最低标准。TRIPS也不损害成员国承担的其他条约下的义务。
2 国民待遇
3 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