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各国的规定却不一样。CISG也没有给出规定。
(一)华沙-牛津规则:除另有约定外,自卖方交单时转移
(二)各国的法律规定
1 英国,英国分为特定货物买卖和非特定货物买卖。
(1)非特定货物买卖:未特定化,即没有划拨到合同项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方可转移,即买方有提取之意愿。
(2)特定物买卖: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同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买卖无保留条件时,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当买方需有所作为时,作为完成后转移;当卖方需作为时,作为完成后,转移。
2 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特定化的货物在实际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具体的:在目的地交货时,自交付时转移;需要发送时,自交付发送,所有权发生转移;当只需交单时,则在交单时发生转移。
3 法国
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合同订立时,即成立时发生转移。但没有特定化的货物如何转移?在司法实践中,则采取:种类货物,划拨后转移;付条件的,条件成就后,转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转移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