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 承付、委 托收 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 政策 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 办法》、《支付结算 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 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 通知 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人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澈销汇款的行为。转汇银行不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收款人与会款人必须达成一致的退汇意见。转会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款银行对汇款的退汇意见。对于收款人拒收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如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而收款人2个月无法交付的应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
(4)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内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款人的名称及账号;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5)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进行审查包括:
A、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 法规 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B、有无商品已发运的证件;
C、托收凭证是否填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
D、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E、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的印章。托收凭证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付款人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单的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未表示拒付的银行认为承付,并于期满次日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付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而行。在第10日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货物时又未及时通知银行的,银行仍按10天期满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应当注意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6)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待账户有款时,必须将与其未付的款项和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累计三次拖欠货款的,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时如付款人仍未付清款项,银行应要求付款人退回有关交易单据,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于付款人不退回单据的,自发出通知3日起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7)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