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第十章(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9

 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第十章汇总

  第十章 基金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为保证市场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当保证市场信息公布及时、传播广泛并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监管部门应当推进市场的有效性,保证市场高透明度。

  (三)降低系统风险

  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

  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基金监管就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性原则

  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管以及持续性监管过程中,都会运用审慎监管原则。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防止利益输送;加强基金投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合规运作;完善和加强销售监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