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办法》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七点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四、督察长的监督管理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一)职责(掌握)
(二)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禁止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