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非现场检查就是通过报备制度,由基金从业机构向基金监管部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书面报告,基金监管部通过审阅并分析这些报告,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违规事件,保证法规的有效执行。现场检查主要侧重于对从业机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联络与业务交流工作,并协助基金业委员会工作。
(一)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基金业委员会作为基金业市场创新的主体和推动诚信自律的组织者,在促进行业自律与发展、增进业内沟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和推动业务创新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基金当事人实行自律管理。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将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