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第9条第(2)项至第(9)项和上述第10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3)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4)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2、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第9条第(3)项至第(7)项、第10条第(3)项和第(4)项以及第1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2)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目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在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时,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4、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5、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1)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的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3)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法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与备案的材料一致,不得有下列情形: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低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应当特别注意:(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8、 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I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善会计年度的业绩。(2)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半物立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者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7)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人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9、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如下:(1)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6)(基金全称)(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全称)(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xxxx」xx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全称)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网站链接地址)进行了公开披露。(7)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8)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1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12、 基金销售机构的总部应在销售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也可以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同时,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也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等。
13、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其中,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或申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也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14、 除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外,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同时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15、 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6、 除货币市场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外,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时,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18、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19、 在销售基金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价。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可通过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反映,至少包括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三个层次。
20、 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
21、 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三部分。
22、 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23、 辅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24、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25、 前台业务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提供投资资讯功能。(2)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管理功能。(3)交易功能。(4)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26、 针对销售机构的自助式前台系统,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基金销售机构要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实自助式前台系统真实身份和资质的方法。(2)应当通过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披露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投诉处理方式、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等信息。(3)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4)设定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最大金额。(5)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
27、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28、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和审慎性原则。
29、 基金销售机构信息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30、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31、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全部资产的价值总和。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基金所有负债即是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当前的总份额,就是基金份额净值。用公式表示为: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32、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基础指标之一。
33、 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由于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准确。对于基金投资者来说,申购者希望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申购;赎回者希望以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赎回;而基金的现有持有人则恰恰相反,希望流人比实际价值更多的资金,流出比实际价值更少的资金。因此,基金份额净值必须是公允的。
34、 广义上讲,每份基金都与基金的各项资产及各项负债按一定的比例一一对应,因此,投资者申购一份基金所付出的金额应该在市场上按当前价格购买对应的资产,而赎回的投资者从基金中获取的金额也应是基金在市场上按当前价格出售相应资产所能获得的金额。这就是在估值过程中一般均采用资产最新价格的原因。否则,申购或赎回的价格错误将会引起基金资产的稀释或浓缩。
35、 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估值频率、交易价格、价格操纵及滥估问题、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36、 估值频率:基金一般都按照固定的时间间隔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通常监管法规会规定一个最小的估值频率。对开放式基金来说,估值的时间通常与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一致。目前,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次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但每个交易日也都进行估值。海外的基金多数也是每个交易日估值,但也有一部分基金是每周估值一次,有的甚至每半个月、每月估值一次。基金估值的频率是由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决定的,并在相关的发行法律文件中明确。
37、 交易价格:当基金只投资于交易活跃的证券时,对其资产进行估值较为容易。这种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格是可接受的,也是可信的,直接采用市场交易价格就可以对基金资产估值。当基金投资于交易不活跃的证券时,资产估值问题则要复杂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持有的证券要么没有交易价格,要么交易价格不可信。比如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就会经常出现以下情况:某些证券品种交易次数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交易;某些品种开始时有交易,但交易越来越少。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也有过某些出现严重问题的股票。由于涨跌停板的限制,一些股票会接连几个交易日封于涨跌停位置。在上述情况下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时就需要非常慎重,其中证券资产的流动性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38、 价格操纵及滥估问题:在对基金资产估值时还需注意价格操纵和滥估问题。例如,某债券流动性很差,基金管理人可以连续少量买人以“制造”出较高的价格,从而提高基金的业绩,这就是价格操纵。而在对流动性差的证券及问题证券进行估值时需要有主观判断,此时的主观判断如果由基金管理人来做出,便为滥估提供了机会。因此,要避免基金资产估值时出现价格操纵及滥估现象,需要监管当局颁布更为详细的估值规则来规范估值行为,或者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通过估值技术获得所持有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托管人应对管理人所采用的估值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保证通过估值技术获得的估值结果是公允的。
39、 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是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应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估值方法的公开性是指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需要在法定募集文件中公开披露。假若基金变更了估值方法,也需要及时进行披露。
40、 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41、 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2、 估值的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如异常原因导致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的股票等),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3、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通常情况下,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4、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A)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B)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听巨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FV=C+(P-C),式中:FV——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I——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45、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2)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介绍了此类股票常用估值方法,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目前,有基金管理人参考“中证协基金估值指数”,采用指数收益法对部分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4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7、 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1)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2)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8、 当基金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暂停估值:(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9、 QDII基金资产估值责任人: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QDII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仍负有复核责任。
50、 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1)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2)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4)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汁算中得到反映。(5)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6)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7)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8)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51、 基金费用: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可分为2大类:一类是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者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直接从投资者申购、赎回或转换的金额中收取。另一类是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上述两大类费用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第一类费用并不参与基金的会计核算,而第二类费用则需直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