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场外资金清算流程如下:(1)基金托管人通过加密传真等方式接收管理人的场外投资指令。(2)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制作清算指令。清算指令经过复核、授权后,交付执行。(3)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2、 目前,对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独立进行账簿设置、账套管理、账务处理及基金净值计算。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会计核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将复核后的会计信息对外披露。
4、 基金托管人对会计核算进行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账务的复核、基金头寸的复核、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的复核、基金费用与收益分配的复核和业绩表现数据的复核等。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监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名单。(4)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进行监督。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托管人和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要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对存款银行的资质、利率标准、双方的职责、提前支取的条件及赔偿责任等进行规定。
6、 实际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有以下特点:(1)是不同基金类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不同,如货币市场基金与股票型基金的监督内容存在较大差异。(2)是日常运作中,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交易对手、投资风格等方面。(3)是根据投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增加、完善监督内容。例如,近两年增加了对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权证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督。四是场内交易主要通过技术系统实现,场外交易主要借助于人工手段完成。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方式:电话提示、书面警示、书面报告、定期报告。
8、 基金托管人内部披制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9、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0、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会计核算和估值、技术系统5个方面。
11、 基金市场营销的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市场与客户的确定、营销环境的分析、营销组合的设计、营销过程的管理4个方面。
12、 基金营销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内设的市场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
13、 基金市场营销是围绕投资人需要而展开的,且市场营销的内涵是随着基金市场营销活动的实践而不断变化、发展的。
14、 基金市场营销的特征:规范性、服务性、专业性、持续性、适用性。
15、 营销组合的四大要素:产品(Product)、费率(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是基金营销的核心内容。
16、 基金产品设计的法律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基金产品线是指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不同基金产品及其组合。
18、 通常从以下三方面考察基金产品线的内涵:一是产品线的长度,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基金产品的总数。二是产品线的宽度,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基金产品的大类有多少。按国际惯例,我们通常根据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基金产品分成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四大类。三是产品线的深度,即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拥有的基金产品大类中有多少更细化的子类基金。例如,股票基金内部又可以划分为价值型、成长型、平衡型,大盘股、中盘股、小盘股,以及投资风格和股票规模的不同组合,例如大盘价值型等,还可以有不同的主题基金和行业基金等。
19、 常见的基金产品线类型有:(1)水平式,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场范围,不断开发新品种,增加产品线的长度,或扩大产品线的宽度。采用这种类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竞争中有回旋余地。但这要求公司有一定的实力,特别是要具备宽泛的基金管理能力。(2)垂直式,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的能力专长,在某一个或几个产品类型方向上开发各具特点的子类基金产品,以满足在这个方向上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的需要。(3)综合式,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自身的能力专长基础上,既在一定的产品类型上做重点发展,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构建自身的产品线。
20、 基金产品定价就是与基金产品本身相关的各项费率的确定,主要包括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等。
21、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是基金投资者在“买进”与“卖出”基金环节一次性支出的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
22、 基金产品定价需考虑的因素:(1)首要考虑因素是基金产品的类型。一般来说,从股票基金到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各项基金费率基本上呈递减趋势,这是由产品本身的风险收益特征决定的。(2)第二个考虑因素是市场环境。市场竞争越激烈,为有效获取市场份额,基金费率通常会越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也见证了这一点。同时,竞争对手的定价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费率的确定。(3)第三个考虑因素是客户特性。一般来说,客户规模越大,其与基金管理公司就产品价格问题的谈判能力就越强,通常也能得到更加优惠的费率待遇。(4)第四个考虑因素是渠道特性。直销和代销渠道的基金产品费率是不相同的。由于销售成本等方面的差异,通常直销渠道的产品费率更低。
23、 国际上,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主要分为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24、 直销是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由基金管理人附属的销售机构把基金份额直接出售给投资者的模式,一般通过邮寄、电话、互联网、直属的分支机构网点、直销队伍等实现。
25、 代销是一种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代销机构销售基金的方法。
26、 直销与代销各有特点,详细请参考教材P138表6-2.
27、 国外基金销售渠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独立的理财顾问、直销、基金超市。
28、 商业银行:历史上来看,欧洲大陆的银行占据了基金销售的绝对市场份额。银行的典型行为是给潜在的客户销售本银行发起的基金(在欧洲大陆、英国或印度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障碍)。近年来,银行也开始向潜在客户提供其他机构发起的基金产品,以扩大客户的选择范围,防止在本银行基金表现不佳的时候损害银行的客户基础。不过,尽管经过大力宣传,其他机构的基金销售所占比重依然很小,银行自己的基金销售仍然占绝对比重。在银行基金销售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通常是指投资者向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和申购对象,由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与传统的基金申购方式相比,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将基金投资行为程序化,免去投资者多次申购的繁琐手续,且具有风险控制效应、成本效应和复利效应等投资效果,因此成为海外基金销售的主流模式。不仅如此,银行还把定期定额基金投资计划由银行直接从银行账户扣款的方式,扩及到信用卡扣款方式,使客户享受先投资后付款的理财优惠,大大提高了基金的吸引力。
29、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具有强大的销售力量和网络渠道,在推销保险产品同时可以销售基金产品。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还没有成为一个开放式平台,保险公司只是在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搭售其他基金公司的产品。
30、 独立的理财顾问: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理财顾问或金融规划师,可以针对特定客户的需求,提供独立的咨询服务,将基金作为客户资产组合的一部分销售出去。美国和英国有很发达的独立理财顾问行业,欧洲大陆目前已开始迅速发展,而印度则刚刚开始。
31、 直销:直销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直接销售给公众,而不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的销售。直销一般通过广告宣传、直接邮寄宣传单、直销人员上门服务以及公司网站等方式使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直接达成交易。
32、 基金超市:在美国,基金超市更是蓬勃发展,其基于因特网的销售平台使投资者在基金超市开一个网上账户,就可以买卖超市内所有的基金。对投资者而言,基金超市只需要很低的人门费甚至免费,所以买卖基金比通过银行柜台、独立的投资顾问等承担的费用要低得多。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基金超市降低了基金销售费用,简化了交易程序,对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
33、 我国基金销售渠道的现状: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逐渐形成了银行代销、证券公司代销、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的销售体系。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开放式基金销售还需要拓宽渠道,加强服务。由于广大投资者对基金产品尤其是开放式基金还比较陌生,基金营销严重依赖银行、证券公司的柜台销售。充分挖掘代销渠道的销售潜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必然选择。银行和证券公司应在代销时根据自身的营销网络特点,精耕细作,开展充分发挥自己优势的特色营销。目前,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开始起步,基金网上销售方兴未艾,基金管理人在建设好现有渠道的同时,纷纷加强新渠道建设,为迎接更激烈的营销竞争做好准备。
34、 我国基金销售渠道: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
35、 商业银行:在我国,大众投资群体仍以银行储蓄为主要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选择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渠道,有利于争取银行储户这一细分市场。但是,在现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商业银行主要是为基金的销售提供了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客户群,但是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被动销售的水平上,为投资者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与客户需求尚有一定差距,直接影响了客户的投资热情。实际上,投资者对营销渠道所提供的投资建议、服务质量的心理感受在其购买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强与代销银行的合作,通过对银行人员的持续培训,组织客户推介会以及代销手续费的合理分配,增强银行代销的积极性,提高银行人员的营销能力。
36、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面向股票及债券市场,其人员有关证券类产品的专业知识水平较高,面对的客户主要是股民。针对投资意识较强的老股民群体,利用证券公司网点销售基金将是争取这类客户的有效手段。同时,相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网点拥有更多的专业投资咨询人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另外,ETF和LOF等基金创新品种的推出,使得证券公司可以发挥自己的交易服务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证券公司要保证基金代销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以服务为中心、客户至上”的运营模式,首发销售与持续销售并重,向客户提供能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
37、 证券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在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品种逐步增加的形势下,对投资基金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市场需求。顺应这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开展基金代销业务成为监管机构鼓励的发展方向。专业营销人员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帮助投资者提高对基金的认识以及选择符合自身投资需要的基金品种。
38、 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中心: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人员对金融市场、基金产品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理财经验,尤其对本公司整体情况及本公司基金产品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以专业水准面对专业化的投资机构、一般企业及个人等。虽然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队伍规模相对较小,但人员素质较高,可以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供更好的、持续的理财服务,更容易留住客户并发展一些大客户,形成忠实的客户群。
39、 基金管理人在开发基金产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安排向潜在客户的分销之后,就必须与目标市场进行沟通,告诉目标市场要提供的产品。通过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来达到沟通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促销组合四要素”。
根据美国营销协会的定义,广告是“由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机构和个体以付酬的方式,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在时问或空间安排通知和劝说性信息,目的是向特定的目标市场成员或客户传达讯息以使他们相信其产品、服务、组织或构思”
1、 广告的目的就是通知、影响和劝说目标市场。
2、 基金广告可以是品牌和形象广告,也可以是基金产品广告和产品订购信息。
3、 营业推广多属于阶段性或短期性的刺激工具,用以鼓励投资者在短期内较迅速和较大量地购买某一基金产品。
4、 基金销售中常用的营业推广手段主要有:销售网点宣传、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和费率优惠等。
5、 基金客户服务方式:(1)电话服务中心;(2)邮寄服务;(3)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4)“一对一”专人服务;(5)互联网的应用;(6)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7)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上述规定表明,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当然地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7、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在取得业务资格后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8、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2)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3)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4)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6)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8)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9条。
9、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第9条第(2)项至第(9)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最近2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3)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4)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10条。
10、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第9条第(2)项至第(9)项和上述第10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2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3)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4)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