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研究发展部负责建立并维护股票池。
2、 基金投资部在制定具体方案时要接受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建议和监察稽核部门的监察、稽核。
3、 可以说,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分析方法和投资工具的选择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关键;基金经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基金的投资收益。
4、 投资研究是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实际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基金实际投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投资研究的水平。
5、 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的研究一般包括:(1)宏观与策略研究;(2)行业研究;(3)个股研究。
6、 个股投资价值判断是基金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的落脚点,基金经理主要在个股投资价值报告的基础上决定实际的投资行为。
7、 对股票投资价值的估值,最常使用四种估值方法,分别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现金流折现(DCF)以及经济价值对利息、税收、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对特定的价值型股票,也会采用股息率的方法。对于成长型的股票,每股盈余成长率则是最常用的辅助估值工具。此外,对上市公司非财务指标也应该给予适当的关注,尤其是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素质,因为它们是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8、 就债券研究而言,它主要侧重于债券久期的判断和券种的选择。研究员通过对宏观及利率走势的判断以及对长短期债券、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利差的判断,决定债券的久期策略,然后再依券种的信用程度、流动性等指标以及一级和二级市场供需情况等提出分析报告。
9、 在一般的情况下,多数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工作均需要依靠大量的外部研究报告,主要是作为卖方的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各自的资源优势不同,而且基金管理公司的营运模式无法承担雇用大量研究人员的成本。外部研究机构和研究报告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提供基础和平台,而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研究重点在于以实际投资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判断。内部和外部研究力量的交流和配合主要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定期或不定期与证券公司分析员电话和实地交流、共同调研、参加会议等方式进行。
10、 交易是实现基金经理投资指令的最后环节。按规定,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投资指令应经风险控制部门的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这样可实现决策人与执行人的分离,防止基金经理决策的随意性与道德风险。此外,各基金管理公司设有中央交易室,严格执行交易行为准则,对基金经理的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各基金管理公司还设置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技术手段,以避免同一基金的交易账户对同一只股票既买又卖的反向报单委托行为。
11、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2)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3)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4)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5)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6)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12、 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一”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多”业务)。
13、 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14、 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向2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2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的资产管理业务。
15、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个客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单一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2)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5)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6)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7)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8)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9)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10)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1)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17、 基金管理公司和一般公司法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是基于信托关系形成的,通常可以管理运作几十倍于自身注册资本的基金财产。
18、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3)强化制衡机制原则;(4)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6)公平对待原则;(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10)人员敬业原则。
19、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l/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0、 督察长制度: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督察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保证督察长工作的独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长从事基金销售、投资、运营、行政管理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冲突的工作。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督察长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督察长履行职责。
21、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22、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作制约关系。
23、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24、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2)有效性原则;(3)独立性原则;(4)相互制约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
25、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2)全面性原则。(3)审慎性原则。(4)适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