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一)公司(企业)
(1)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股份制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2)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
(二)政府和政府机构
(3)政府发行证券的品种仅限于债券。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处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4)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这一类证券被称为无风险证券。
二。证券投资人
(一)机构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2)政府机构,参与投资证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3)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本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4)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FII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6)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
(7)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8)基金性质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9)在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国家为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在我国,一部分时社会保障基金,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
(10)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11)企业年金投资范围:限于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券,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二)个人投资者
(12)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1)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证券等级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自律性组织
(1)证券交易所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习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管。
五。证券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