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11:30、13:00~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出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两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一举措,拓宽厂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推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作用:
一可以发挥证券公司的中介机构作用,在对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和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督导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二可以充分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证券公司网点体系,方便投资者的股份转让;
三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率、标准化的登记和结算服,保障转让秩序;
四可以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服务系统,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和风险,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费用负担。
(一)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 1.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以下文件:
(1)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申请书;(2)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3)设置报价转让业务专门机构,配备必要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管人员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的说明;(4)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内部管理规定及相关说明;(5)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家报价券商作为其土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主办报价券商推荐的园区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满3年;(2)属于经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5)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报价转让
1.一般规定。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OO.
2.开户。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报价券商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股份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应按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确保传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委托。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O.01元。
4.报价。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5.成交确认。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6.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
7.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报价申报期间,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2)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中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