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转,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4 )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
证券交易机制目标有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证券交易机制种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证券交易所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证券交易所制度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交易席位的分类: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可分为普通席位和专用席位。第三,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有:第一,具有会员资格;第二,缴纳席位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风险及其防范
证券交易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或者代理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误引起的损失;
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市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证券交易风险可以分为证券自营业务风险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两类。以引起风险的原因为标准,证券交易风险分为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包括制度防范、风险监察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包括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坏账准备等几个方面。对于证券公司来说,风险监察主要体现在事先预警、实时监控和事后监察三方面。自律管理是防范证券交易风险的重要环节,是证券公司内部和行业内部主动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所进行的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