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金融期货交易
一、金融期货交易、结算制度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宣告成立,成为我国内地首家金融期货衍生品交易所,首家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金融期货风险控制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三、证券公司IB制度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实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节 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证券公司须是获取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量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去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什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