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七)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9.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10.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权益登记、转账过户、资金划拨、监督运营等事务的行为。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具体的权利义务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其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基本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导致损失。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产亏损。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损失。
4.管理风险。如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为了控制风险,《办法)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