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四)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种
1.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1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回购设置单独的标准券库,与现行的国债回购标准券库并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的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品种。新质押式国债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现有质押式企业债回购交易品种为:1天、3天和7天3个短期品种。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等11个回购品种。
三、全国银行问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回购方的权利。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2)正回购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2.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逆回购方的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2)逆回购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1997年6月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期限为: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交易单位是指同业拆借中心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