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2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22

 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主要有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规模及中度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息技术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包括: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市场风险的控制、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包括:交易所的监管、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客户查询、信息公告、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章 债券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人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人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份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可见,两个交易市场中主要的债券回购品种是国债。开展证券回购交易业务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债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3.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人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除了上述条件外,有关部门及交易所还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1)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3)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看,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人"(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是国外证券市场通行的做法。从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1日起,在债券回购交易中改用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 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 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