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2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22

 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4.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具备的条件及向证监会提交的材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向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文件。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的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业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客户征信调查。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等。

  客户的选择标准。一般包括: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账户状态、信誉状况、资产状况、投资风格及业绩、关联关系。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证券公司在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在制定《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二是非固定方式。

  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的条件。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有价证券抵充保证金的计算、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