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31)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22

 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第六节  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截止到2005年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有7只。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银货对付原则。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二是行权交收期不同。

  首先是"待交收"制度方面的差异。

  其次是行权交收期不同。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而在深圳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1日日终。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一)直接参与结算

  所有结算参与人参与权证结算业务,均须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MAX[上月权证日均买人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人金额]X20%

  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必要时还可以不定期进行调整,其资金变动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二)代理结算

  办理代理结算须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文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双方签署的代理结算协议;

  4.代理双方共同提交的代理结算申请;

  5.代理方结算参与人出具的,承诺承担包括被代理方权证交易在内的被代理席位的全部结算交收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承诺书。

  (三)担保结算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可选择担保结算模式,由具有权证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担保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办理担保结算,须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

  4.担保双方签署的担保协议;

  5.担保双方共同提交的担保结算申请;

  6.担保方出具的承担被担保方权证交易交收违约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承诺书。

  二、权证结算

  (一)总体框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均按"银货对付"原则办理相关结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行权日)。

  (二)清算

  1.权证交易的清算。2.权证行权的清算。

  (三)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完成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证行权的最终交收。

  1.权证交易的交收。最终交收时点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以下T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

  (1)将T日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根据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数据,对应记增、记减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

  (3)若结算参与人足额完成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应权证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人相应的净买人证券账户。

  (4)若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完成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确定待处分权证,并将其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再将剩余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人相应的净买人证券账户。

  2.权证行权的交收。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1)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此类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权证,在其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处理。

  (2)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①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T日行权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

  ②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T日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

  三、违约处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扣划待处分权证;

  2.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一交易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人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人的结算服务;

  3.对透支金额按1%o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1.权证卖空。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人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2)动用权证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入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继续追偿。

  (3)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o收取卖空违约金。

  2.标的证券卖空。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人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

  (2)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行权,所得证券弥补卖空证券。

  (3)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60收取卖空违约金。

  (三)待处分权证处置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