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25)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22

 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汇总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概述辅导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人",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 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 000手或其整数倍;(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 000手、最大50 000手。

  2.单笔交易数量在10 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五)交易费用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六)履约金制度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2.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3.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七)仓位控制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原则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与违约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回购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回购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违规处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依据其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1.投资者违反上述第(七)项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2.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3.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4.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他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交易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停牌、复牌和终止    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