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1.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债券相同
2.买断式回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3.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4.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5.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6.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7.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8.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9.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2.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200%。
3.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4.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的业务信息。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1.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3.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4.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规定与原则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目前,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4国债(11)""05国债(1)"和"05国债(2)"等4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