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2.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3.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4.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6.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7.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8.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9.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0.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3)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4)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5)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6)合理的规模控制
(7)完备的合规检查
(8)科学的风险评估
(9)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10)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