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内控制度。
(2)推广安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3)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4)登记、托管与结算。
(5)席位。
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6)投资组合。
(7)流动性要求。
(8)信息披露与报告。(相关日期要注意)
(9)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2.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一)申报
(二)受理
(三)审核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