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2.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1)资金账户名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